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洪紹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應予補繳。
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以「屏東榮民總醫院」為被告,惟未載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