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245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涂雲傑 債務人 杜建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稱其股務代理機構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股票、股利等。惟查,該第三人公司址乃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此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並經本院職權查調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考。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