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參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新台幣肆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件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正本(立保證書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編號:
LY—一0二0六三)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為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安公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401,
013元,城安公司並應給付27,420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見本院卷第3頁);嗣經原告具狀更正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9,318,937元,城安公司應給付31,524元及其中27,420元、4,104元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43頁)。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原告所為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城安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與原告簽訂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邀同國登公司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採購「博愛分案機電工程重新招標(接續)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高低壓匯流排設備,原告已依約交付附表所示之物,且經業主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下稱業主)於
104年7月23日驗收完成。系爭契約之計價方式採實作實算,城安公司應給付原告之貨款合計64,872,528元,然原告迄今僅受領55,553,591元,尚餘貨款9,318,937元未獲給付,經催討未果,城安公司已構成給付遲延,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請求城安公司給付上述未清償之貨款及其遲延利息。其次,國登公司為城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城安公司積欠之貨款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再者,原告為請求城安公司給付貨款,已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開立總金額為65,730,093元之統一發票予城安公司,經城安公司開立折讓金額合計227,088元之折讓證明單,而原告應收貨款為64,872,528元,故溢開統一發票金額630,477元。城安公司無法律上原因收取逾其應給付貨款金額之統一發票,並持以報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第15條第1項規定,城安公司顯受有稅務利益合計31,524元(計算式:630,477×5%=31,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復拒絕開立630,477元之折讓證明單予原告,致原告受有同額之稅務損失,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前段、第213條第1、2項規定,請求城安公司返還上開不當得利,及給付該不當得利所生利息損害。原告既已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交付全部貨物且經業主驗收合格,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6項第3款約定,城安公司應退還如附件所示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正本予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318,937元,及自10
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城安公司應給付原告31,524元,及其中27,4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4,104元自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城安公司應將附件所示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正本(立保證書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編號:LY-102063)返還予原告。㈣就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以:系爭工程雖經業主驗收合格,然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5款之約定,原告有配合城安公司辦理與業主計價工作之義務;城安公司雖收受附表所示原告交付之物,然尚未與業主結算數量,未能確認原告實際貨款數額,是原告於城安公司與業主完成結算前請求城安公司給付貨款即無理由,國登公司自無須與城安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縱若原告得請求城安公司給付貨款,然原告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9之數量應扣除直線I接頭長度6.93公尺、20.7
9公尺以為計價基準,附表編號27至31並非兩造所約定之物,原告至多得請求貨款64,075,289元(含稅)。再者,原告交付之貨物數量與兩造約定有異,應扣還709,420元,加計佈設電纜退出、重新整線之費用60,000元,共應扣還769,42
0元(未稅)(807,891元含稅)。其次,兩造待城安公司與業主結算後始確認總貨款,若需開立折讓證明單,城安公司自依法開立,並無不當得利之問題,原告請求城安公司給付稅務利益31,524元,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原告與城安公司於102年6月14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城安公
司向原告採購系爭工程之高低壓匯流排設備,並由國登公司擔任城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城安公司依照系爭契約所負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系爭契約約定採實作實算計價。
㈡原告交付城安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物,貨款總金額為64,872,528元(含稅)。
㈢系爭工程業經業主於104年7月23日驗收合格。
㈣城安公司已給付貨款55,553,591元予原告,尚有部分貨款未結清。
㈤原告已開立總金額為65,730,093元之統一發票予城安公司,
城安公司已開立折讓金額合計227,088元之折讓證明單予原告。倘原告請求城安公司給付貨款為有理由,兩造合意以10
4年11月28日為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城安公司對其受有稅務利益及遲延利息計算方式等節不爭執。
㈥被告同意返還附件所示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正本。
四、本件爭點:㈠原告得否請求城安公司給付貨款?金額若干?㈡被告主張對原告有應扣款部分,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得否請求城安公司給付貨款?金額若干?
⒈按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乙方(即原告)向甲方
(即城安公司)申領預付款10%,計NT7,610,260元(參本條第6項)為雙方合約成立要件。每期依實際交貨完成數量,依甲方會同業主查驗合格後支付銷貨數量90%月結60天支票(有請領預付款者則按比例扣抵)。尾款10%安裝完工即付5%;於完成送電總驗收再付5%。」即兩造約定原告依實際交付之貨物數量向城安公司請款,城安公司按工程進程即業主查驗合格、安裝完工、完成送電驗收等進度支付貨款,依約至遲應於業主驗收完成後給付全部貨款。經查,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予城安公司,系爭工程採實作實算計價,並經業主於104年7月23日驗收完成,城安公司雖給付貨款55,553,591元予原告,尚有部分貨款未結清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上開契約約定,系爭工程既經業主驗收完成,原告請求城安公司給付積欠之貨款,即有所據。至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未經業主結算貨物數量,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餘款云云,與兩造契約約定不符,不足可採。
⒉原告主張其已依約定交付附表所示之物予城安公司,城安
公司應給付總貨款合計64,872,528元等語,被告則以:原告交付附表編號1、9所示之物之數量應扣除直線I接頭長度6.93公尺、20.79公尺以為計價基準,附表編號27至31並非兩造所約定之物,被告即無給付上開項目貨款之義務等語置辯。經查,原告交付附表編號1、9、27至31所示數量之物予城安公司收受,並經業主驗收完成,城安公司迄今未退還6.93公尺、20.79公尺直線I接頭部分之電線及附表編號27至31所示之物予原告乙節,有102年12月26日交貨明細、102年12月26日交貨數量、102年12月26日進料檢驗卡自主檢查表、103年4月28日交貨明細及價目表節本各1份可憑(見本院卷第128至141頁),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0頁背面),是依系爭契約約定,城安公司應依所收貨物數量給付價金。至城安公司雖於102年12月26日貨物數量表備註欄上登載減除直線I接頭6.93公尺、20.79公尺等字樣,有數量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31頁),然該記載內容為原告否認真正,而城安公司於收受貨物後未經原告確認使用結果逕為登載,亦無退還減除部分之證明,則上開數量表即不得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以前詞置辯,即不足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城安公司應付貨款為64,872,528元,扣除已給付貨款55,553,591元,尚應給付原告9,318,937元(計算式:64,872,528-55,553,591=9,318,937)。
㈡被告主張對原告有應扣款部分,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被告主張原告所提供附表所示之物有項目或數量不符兩造約定部分,應扣還貨款709,420元;而佈設電纜退出、重新整線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施作,城安公司花費60,000元部分,應由原告負擔,合計原告應扣還769,420元(未稅)(含稅為807,891元)云云,並提出城安公司估驗計價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17至122頁),然為原告否認。經查,系爭契約約定採實作實算計價,附表所示之貨物均由城安公司簽收,被告即應依約給付貨款,業如前述,被告以原告所提出之物與兩造約定品項、數量不符而拒絕付款,與兩造約定實作實算計價不合,即無可採。再者,上開估驗計價單為城安公司自行製作之單據,未經原告確認,並為原告爭執其真實性,無從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此外,就被告主張原告應扣還佈設電纜退出、重新整線60,000元部分,被告並無提出證據證明(見本院卷第161頁背面),是此部分所辯,亦無可信。綜上,被告辯稱原告有應扣款事由,均不足採。
㈢承上,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請求城安公司給付
貨款9,318,937元為有理由,兩造並同意以104年11月28日為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國登公司並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為城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應收貨款為64,872,528元,已如前述,而原告已開立總金額65,730,093元之統一發票予城安公司,經城安公司開立折讓金額合計227,088元之折讓證明單,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溢開統一發票金額630,477元(計算式:65,730,093-64,872,528-227,088=630,47
7),堪已認定。基此,城安公司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稅務利益31,524元(計算式:630,477×5%=31,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復拒絕開立630,477元之折讓證明單予原告,致原告受有同額之稅務損失,城安公司對於稅務利益之遲延利息請求並不爭執,是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城安公司給付31,524元,及其中27,4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75頁)翌日即105年4月15日起;4,104元自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147頁)翌日即105年11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末者,原告已完成交付貨物,其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6項第3點請求城安公司返還附件所示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正本,並為城安公司同意,是其請求,洵屬有據,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318,937元及自10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城安公司給付31,524元,及其中27,420元自105年
4月15日起;4,104元自105年11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6項第3點約定,請求城安公司返還如附件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正本予原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聲請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1000A│├───┬───────────┬───┬─────┬─────┬──────┤│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1│直線部分│M│5,950│2,381.93│14,172,484│├───┼───────────┼───┼─────┼─────┼──────┤│2│彎頭│只│3,200│353│1,129,600│├───┼───────────┼───┼─────┼─────┼──────┤│3│盤面接頭│只│5,200│16│83,200│├───┼───────────┼───┼─────┼─────┼──────┤│4│I型接頭│只│800│917│733,600│├───┼───────────┼───┼─────┼─────┼──────┤│5│伸縮接頭│只│13,700│2│27,400│├───┼───────────┼───┼─────┼─────┼──────┤│6│T型接頭│只│4,000│8│32,000│├───┼───────────┼───┼─────┼─────┼──────┤│7│垂直彈簧避震架│只│1,800│113│203,400│├───┼───────────┼───┼─────┼─────┼──────┤│8│PLUG-IN插入接頭座│只│790│986│778,940│├───┴───────────┴───┴─────┴─────┴──────┤│2500A│├───┬───────────┬───┬─────┬─────┬──────┤│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9│直線部分│M│14,770│1,636.79│24,175,388│├───┼───────────┼───┼─────┼─────┼──────┤│10│彎頭│只│8,100│334│2,705,400│├───┼───────────┼───┼─────┼─────┼──────┤│11│盤面接頭│只│10,900│29│316,100│├───┼───────────┼───┼─────┼─────┼──────┤│12│I型接頭│只│2,000│708│1,416,000│├───┼───────────┼───┼─────┼─────┼──────┤│13│伸縮接頭│只│35,000│2│70,000│├───┼───────────┼───┼─────┼─────┼──────┤│14│T型接頭│只│10,000│6│60,000│├───┼───────────┼───┼─────┼─────┼──────┤│15│垂直彈簧避震架│只│2,500│105│262,500│├───┴───────────┴───┴─────┴─────┴──────┤│3000A│├───┬───────────┬───┬─────┬─────┬──────┤│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16│直線部分│M│19,000│242│4,598,000│├───┼───────────┼───┼─────┼─────┼──────┤│17│彎頭│只│11,000│34│374,000│├───┼───────────┼───┼─────┼─────┼──────┤│18│盤面接頭│只│11,700│4│46,800│├───┼───────────┼───┼─────┼─────┼──────┤│19│I型接頭│只│2,620│78│204,360│├───┴───────────┴───┴─────┴─────┴──────┤│4000A│├───┬───────────┬───┬─────┬─────┬──────┤│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20│直線部分│M│23,200│48.65│1,128,680│├───┼───────────┼───┼─────┼─────┼──────┤│21│彎頭│只│13,100│22.50│294,750│├───┼───────────┼───┼─────┼─────┼──────┤│22│盤面接頭│只│15,600│8│124,800│├───┼───────────┼───┼─────┼─────┼──────┤│23│I型接頭│只│3,550│25.50│90,525│├───┴───────────┴───┴─────┴─────┴──────┤│1600A│├───┬───────────┬───┬─────┬─────┬──────┤│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24│直線部分│M│9,300│15│139,500│├───┼───────────┼───┼─────┼─────┼──────┤│25│盤面接頭│只│6,400│2│12,800│├───┼───────────┼───┼─────┼─────┼──────┤│26│I型接頭│只│1,200│8│9,600│├───┴───────────┴───┴─────┴─────┴──────┤│800A│├───┬───────────┬───┬─────┬─────┬──────┤│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27│直線部分│M│4,750│66.81│317,348│├───┼───────────┼───┼─────┼─────┼──────┤│28│彎頭│只│2,600│21│54,600│├───┼───────────┼───┼─────┼─────┼──────┤│29│盤面接頭│只│3,600│2│7,200│├───┼───────────┼───┼─────┼─────┼──────┤│30│I型接頭│只│725│29│21,025│├───┼───────────┼───┼─────┼─────┼──────┤│31│垂直彈簧避震架│只│1,800│6│10,800│├───┴───────────┴───┴─────┴─────┴──────┤│2500A中壓│├───┬───────────┬───┬─────┬─────┬──────┤│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32│直線部分│M│35,000│111│3,885,000│├───┼───────────┼───┼─────┼─────┼──────┤│33│彎頭│只│19,000│12│228,000│├───┼───────────┼───┼─────┼─────┼──────┤│34│盤面接頭│只│25,600│6│153,600│├───┴───────────┴───┴─────┴─────┴──────┤│分電箱│├───┬───────────┬───┬─────┬─────┬──────┤│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35│3P350ATIC≧50KA380V│只│17,000│1│17,000│├───┼───────────┼───┼─────┼─────┼──────┤│36│3P300ATIC≧50KA380V│只│17,000│17│289,000│├───┼───────────┼───┼─────┼─────┼──────┤│37│3P225ATIC≧50KA380V│只│12,900│31│399,900│├───┼───────────┼───┼─────┼─────┼──────┤│38│3P200ATIC≧50KA380V│只│12,900│19│245,100│├───┼───────────┼───┼─────┼─────┼──────┤│39│3P150ATIC≧50KA380V│只│12,900│12│154,800│├───┼───────────┼───┼─────┼─────┼──────┤│40│3P125ATIC≧50KA380V│只│10,400│21│218,400│├───┼───────────┼───┼─────┼─────┼──────┤│41│3P100ATIC≧50KA380V│只│10,400│143│1,487,200│├───┼───────────┼───┼─────┼─────┼──────┤│42│3P75ATIC≧50KA380V│只│10,400│4│41,600│├───┼───────────┼───┼─────┼─────┼──────┤│43│3P60ATIC≧50KA380V│只│10,400│1│10,400│├───┼───────────┼───┼─────┼─────┼──────┤│44│3P50ATIC≧50KA380V│只│10,400│91│946,400│├───┴───────────┴───┴─────┴─────┴──────┤│其他│├───┬───────────┬───┬─────┬─────┬──────┤│編號│品名│單位│單價(元)│數量│金額(元)│├───┼───────────┼───┼─────┼─────┼──────┤│45│2500WPC│只│22,155│2│44,310│├───┼───────────┼───┼─────┼─────┼──────┤│46│1000WPC│只│8,925│2│17,850│├───┼───────────┼───┼─────┼─────┼──────┤│47│1600A彎頭│只│5,500│8│44,000│├───┴───────────┴───┼─────┼─────┼──────┤││金額│(未稅)│61,783,360│││├─────┼──────┤││總計│(含稅)│64,87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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