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廖毅丞廖福松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璧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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