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楠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麗華 人被告 周榮楠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楠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楠錡公司)於民國
105年7月4日,邀被告謝麗華、周榮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6年7月5日止,於期間內以動用額度借款37,234,844元。楠錡公司嗣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雙方並約定楠錡公司應按附表所示利率給付利息,且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楠錡公司自105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楠錡公司及謝麗華、周榮楠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認諾在卷(本院卷第9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前揭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又本件原告雖全部勝訴,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已就系爭債務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均未聲明異議而確定一情,業經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8-99頁),並有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支付命令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4頁),顯見本件原告乃無庸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36,896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臺幣)│││【註】│├──┼──────┼─────────┼─────┼────────────────┤│1│1,045,711元│自民國105年12月15│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2│2,439,990元│自民國105年12月15│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3│1,172,047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4│2,734,776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5│1,201,448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6│2,803,378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7│1,816,215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8│4,237,835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9│974,000元│自民國105年12月31│年息1.79%│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2,272,664元│自民國105年12月31│年息1.79%│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1│715,005元│自民國105年12月13│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2│1,668,344元│自民國105年12月13│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3│1,791,898元│自民國105年12月18│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4│4,181,094元│自民國105年12月18│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5│1,290,952元│自民國105年12月11│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6│3,012,220元│自民國105年12月11│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7│1,067,237元│自民國105年12月11│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8│2,490,218元│自民國105年12月11│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註】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總計│36,915,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