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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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91號原告 林茂松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 律師被告仁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心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
洪偉修 律師 華育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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