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91號原告 林茂松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 律師被告仁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心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
洪偉修 律師 華育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