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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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兼上訴人 張燦能 上訴人即原告捷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上訴人即原告騰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燦丁 上訴人即原告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840,302元(即美金11,550,195.23元,並依原告112年11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8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萬9,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