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358號聲請人 劉冠伶 (即 劉建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建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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