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訓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訓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7日,經檢察官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