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2號聲請人 王金平 代理人 方暉 喻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國學書院傳統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國學書院傳統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國學書院傳統文化基金會(下稱國學書院基金會)之董事長,國學書院基金會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3冊第4頁第974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109年8月24日南市文運字第1091031082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學書院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3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9年8月24日南市文運字第1091031082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國學書院基金會變更後之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備查,有上開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國學書院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國學書院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