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葉蕭嘉祐 被告 彭世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世一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葉蕭嘉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