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春宏 上列被告與原告 許竣淵 間101年度訴字第36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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