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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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4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壹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二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