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壹
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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