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45號原告 廖古荷妹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 陳樹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66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6,7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7、8月起加入由 鄭慶霖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郭暐增 」等成員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負責依指示提領詐騙贓款,且從中獲取不詳之報酬。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同年7月間詐得訴外人 鄧惠貞 (下逕稱其名)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以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提款卡,復由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同年8月3日前某日,對原告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3日13時13分許匯款20萬元至A帳戶內,復於翌日(4日)10時23分許各匯款30萬元至A、B帳戶內。嗣被告即於附表所示時、地分持A、B帳戶之提款卡提領上開款項,並依「郭暐增」之指示將扣除不詳報酬後之餘額當面交付鄭慶霖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有80萬元之損害。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9號起訴書起訴在案,原告爰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其當初以為是協助確認釣蝦場遊戲機台客戶儲值之帳戶有無入帳,並提領帳戶內款項再轉交,並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其亦為被害人,且其在監執行中,無力償還原告,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
度偵字第79號起訴書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論被告對原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此悉經本院職權核閱系爭刑事判決案卷確認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系爭刑事判決(詳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存卷為憑。又被告雖否認有共同詐欺原告之侵權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自偵查至審判階段均坦承犯行不諱(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747號偵查卷第113頁;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刑事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84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鄭慶霖與「郭暐增」間及被告與「郭暐增」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鄧惠貞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A、B帳戶存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查訪紀錄表以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747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5頁至第69頁、第167頁至第180頁、第185頁至第192頁;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9號偵查卷第52頁至第53頁、第54頁至第59頁、第61頁;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刑事卷第65頁至第66頁)在卷可稽,互核相符。兼之被告於本院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亦自承未就系爭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詳本院卷第58頁),是被告所辯實不足取,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可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固不以加害人有意思之聯絡為要件,但仍須有客觀的共同關聯性,則必須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承前㈠所述,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工實施前揭詐欺取財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以匯款方式交付80萬元,被告復於附表所示時、地分持A、B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騙贓款,並依指示將扣除不詳報酬後之餘額當面交付鄭慶霖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自足認原告受有80萬元損害之結果與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間,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於刑事評價上,被告乃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於民事評價上,被告則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自係於法有據而屬正當。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乃「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規定,須經原告催告被告而未為給付,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業於110年8月20日寄存送達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詳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卷第15頁、第19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
萬元,及自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帳戶別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A帳戶109年8月3日14時28分3秒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萬元109年8月3日14時29分47秒10萬元109年8月4日10時50分14秒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萬元109年8月4日10時51分26秒10萬元109年8月5日9時3分6秒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商業銀行大同分行2萬元109年8月5日9時3分57秒2萬元109年8月5日9時4分47秒2萬元109年8月5日9時5分33秒2萬元109年8月5日9時6分17秒2萬元B帳戶109年8月4日11時36分46秒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永豐銀行營業部2萬元109年8月4日11時37分42秒2萬元109年8月4日11時38分43秒2萬元109年8月4日11時39分37秒2萬元109年8月4日11時40分28秒2萬元109年8月4日11時41分23秒2萬元109年8月4日11時42分16秒2萬元109年8月4日11時58分9秒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萬元109年8月5日8時45分10秒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大同分行2萬元109年8月5日8時45分57秒2萬元109年8月5日8時46分37秒2萬元109年8月5日8時47分17秒2萬元109年8月5日8時47分55秒2萬元109年8月5日8時48分38秒2萬元109年8月5日8時49分16秒2萬元109年8月5日8時50分38秒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