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吳潔如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家琪 原告 林冠妤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淑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 陳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