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8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威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另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清算人相關費用。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