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0號再審原告 蕭建榮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