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08號

聲請人嘉信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國貞

相對人 蔡東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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