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60號

上訴人 蔡豐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國 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4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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