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邱麗花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原告 林世發
葉林玉梅 被告 吳慶文
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