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 張文成 聲請人 張珽雅 聲請人 張文鴻 相對人即失蹤人 張登記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登記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張登記(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號)於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登記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張登記令73年間遠赴東南亞經商,至85年間仍有與家人聯繫,惟失蹤人自85年5月28日出境台灣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12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8年度家催第4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415號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經聲請人之姑姑即相對人的姐姐 呂張阿換 到庭稱:相對人說要去印尼山上砍柴出來賣,之前過年過節都有跟家人連絡或跟我們兄弟姐妹以電話連絡,他有回來過但幾次我不記得了,好像有十幾年都沒連絡也找不到人,我們是沒去印尼找,但是都探聽不到,我們也沒去過印尼,也不知道他在那裡,他生死不明,也都沒電話,他太太過世很久了,是車禍過世的,我對聲請人聲請本件死亡宣告沒意見,因為相對人人也沒回來,電話也沒回來,都沒消息等語(參本院100年
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張登記於85年5月28日行蹤不明,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有利害關係;而張登記係00年0月00日生,於失蹤時滿49歲,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經查相對人張登記係於85年5月28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92年5月28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