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清松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