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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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蔡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7年2月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地震,經花蓮縣政府宣布全縣停止上班,核屬重大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07年2月9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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