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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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 吳冠廷 即建設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耀慶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帳戶申請人資料及被告戶籍資料已查覆,請到院閱卷。
二、請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住所之更正書狀。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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