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忠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