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694號上訴人 王莉蓁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商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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