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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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薛永道

被告 洪維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賴建鑫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被告賴建鑫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元明

法官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瑩渼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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