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日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季姍 代理人 朱秀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日琦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溪│105年11月30日│75,100元│LN0000000││││限公司 蔡季珊 │湖分行│││││├──┼───────┼───────┼───────┼────────┼────────┼──┤│002│日琦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溪│105年11月30日│187,300元│LN0000000││││限公司蔡季珊│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