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債權人 張金福 即太源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永翊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