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李晁瑋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林雅鳳 被告 陳政雄
李枝米 李吉安 李吉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 李怡臻 (即 李金財 之承受訴訟人)
李思沂 (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汝 (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