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15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債務人 黃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四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五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