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張燕新 被告 鄭丞祐
陳佑昌 蔡長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吳孟潔法官劉承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