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施永傑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 鄭丞祐
蔡玟玟 張喆茵
王志安 黃光偉 吳沅駿 黃上茹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吳孟潔法官劉承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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