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陳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本雄 、 楊琦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內容),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如附表所示)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