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提經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理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均未在聲請狀簽名或蓋章,是聲請人所提起之聲請,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狀原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