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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