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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