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郭義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昭良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交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7,200元【計算式:(820㎡+1,832㎡+1,397㎡)×1,200元(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56㎡×1,400元(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27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