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虎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虎簡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林子祥 附民被告 陳維成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虎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洪儀芳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