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林玉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之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而上開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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