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06號原告 黃艷芬 訴訟代理人 吳建璋 原告與被告 李智雄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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