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24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彭品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15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以:抗告人彭品軍因犯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簡字第1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4年,並應自判決確定後3年內,向被害人 楊謹禎 (改名 楊少嫻 )支付新臺幣7萬元之賠償金,於98年9月22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98年10月15日、98年11月10日、99年5月17日、99年8月18日、100年5月17日、101年3月20日、101年7月17日傳喚抗告人至該署報到,然抗告人仍未到案說明及提供任何相關繳款之證明,且被害人亦表明迄今仍未收受任何賠償,此有該署100年5月17日訊問筆錄及被害人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顯見抗告人並無誠意履行前開判決所定緩刑附條件之內容,足認其違反判決所定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被告前開緩刑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緩刑期間因帳戶被凍結,原本為保險業,帳戶須本人帳戶,工作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因此無法正常工作,致因未有正常收入而未能繳納被判之金額,這幾日向友人借足金額,尚待詢問解決方案,故提請撤銷執行刑罰事宜云云。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於緩刑附條件應由被告履行之情形,雖非謂被告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然被告係因幫助詐欺之犯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法院以和解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於被害人之立場,當以被告履行緩刑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緩刑條件受清償,而被告卻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而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四、經查:㈠抗告人彭品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
8月5日以98年度簡字第1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4年,並應自判決確定後3年內,向被害人楊謹禎(改名楊少嫻)支付新臺幣7萬元之賠償金,於98年9月22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為憑。抗告人既已折服前開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條件予以認同,自應依該負擔遵期履行,惟抗告人於緩刑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98年10月15日、98年11月10日、99年5月17日、99年8月18日、100年5月17日、101年3月20日、101年7月17日多次傳喚至該署報到,然抗告人均未到案說明及提供任何相關繳款之證明,復經被害人向檢察官陳述明確,此有訊問筆錄及被害人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且抗告意旨亦不爭執未依緩刑之附條件履行交付賠償金一情,是抗告人未依原審確定判決履行負擔等情至明。依前揭說明,已足堪認抗告人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況原審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已教示違反負擔情節重大,將有撤銷緩刑宣告之效果,抗告人應知悉上開規定,是原裁定以抗告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其裁量符合目的性,並無違誤之處。
㈡至抗告人陳述因於緩刑期間因無正常收入,致無法繳納上開
緩刑條件之賠償金額云云,惟緩刑所附支付被害人之賠償金額,原即為抗告人與被害人之和解條件,且為緩刑宣告之主要負擔,抗告人於和解之初,原可預知此負擔之存在而有所準備,且此附條件之履行期間長達3年,抗告人有足夠之時間籌措此金額,是抗告人蓄意不支付緩刑條件之賠償金額應可認定,其抗告意旨所稱近日已借足該金額,尚待詢問解決方案云云,顯係藉口,誠無可解免其於長達3年之履行期間內從未與被害人討論如何支付賠償金額,甚至檢察官傳喚亦從未到場,是上開其情狀已足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抗告意旨所述情節,仍無從據為有利抗告人之論據。
㈢縱上所述,抗告人並未因前案之刑事追訴、審判而有悔悟反
省之意,原審審酌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所持理由不足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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