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毅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
定自93年8月27日起至104年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12日止累計7,405元未給付,其中7,384元為本金、2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3年11月12日止累計12,532元未給付,其中11,994元為消費款、53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梨香※103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王毅│自民國103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9%│││7,384元││月13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王毅│自民國103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994元││月13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