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洲利 被告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賴國永 已死亡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無其他股東,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號選派為被告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法即應由其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徐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