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聯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巧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2,540元,應繳納裁判費7萬7,1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6,631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