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王繼開相對人 鍾吳梅 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2月25日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並於107年2月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經核,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利息,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鍾吳梅││││曲賠償聲請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