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謝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孫裕傑 律師 黃佩成 律師被告 謝文育
謝文賜 謝文振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
許正次 律師複代理人 鄭道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事件,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14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0月2日14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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