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朋騏(原名練偉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NRX煙彈」玖拾玖盒、「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及勁爽薄荷味)」貳佰盒及「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味及老冰棍兒味)」壹佰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27、12
8、1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含「Nicotine」(尼古丁)藥品成分之「NRX菸彈」99盒、「霧化煙彈」200盒及電子菸彈300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27、128、1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5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46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NRX煙彈」99盒、「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及勁爽薄荷味)」200盒及「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味及老冰棍兒味)」100盒(即聲請書所載之電子菸彈300個),經檢出含有「Nicotine」藥品成分,惟上開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5月24日FDA研字第1080006852號函及所附之檢驗報告書、108年11月13日FDA研字第1080019069號函及所附之檢驗報告書、109年2月4日FDA研字第1080038307號函及所附之檢驗報告書、簡易進口快遞貨物申報資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採證照片在卷可稽,而尼古丁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是扣案之「NRX煙彈」99盒、「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及勁爽薄荷味)」200盒及「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味及老冰棍兒味)」100盒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