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國生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4月20日以92年訴字第167號判決後,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告甲○○因罹犯惡性腫瘤、意識不清、嗜睡、言語困難及尿、大便失禁等病,有台中農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考,被告顯因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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